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要正确处理好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关系。初次分配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企业作为分配主体,将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是最基本的分配关系,主要是在市场机制中形成的。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目的在于调节城乡、区域、部门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保障社会公平。第三次分配是指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向他人进行捐赠或无偿提供帮助。初次分配是基础,再分配是保障,第三次分配是必要的补充。要通过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实现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当前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个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收入差距拉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强调要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促进机会公平,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切实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两个比重,指明了方向。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是当前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一个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扩大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居民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个部分,其中工资性收入在全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比重超过50%,其次是财产净收入。增加工资性收入,一是发展经济,稳定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标准。二是减税,特别是降低个人所得税以及财产性收入的税负,创造条件让更多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三是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多渠道扩大农村居民转移就业,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通过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举措,扎实开展“欠薪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增加农民收入。四是鼓励依法创业和投资,保护各类合法收入。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等)所获得的收入。目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低,来源单一,且分配不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一是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上市公司的分红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让居民分享到中小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二是丰富金融产品。通过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增加居民在储蓄、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理财收益。三是完善法治建设,加强产权保护。尤其在拆迁、征地过程中,要依法确保公民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四是完善城乡土地流转机制,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用好用活农村土地资源,扩充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
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判断劳动者的收入分配状况和分析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收入分配关系变化的重要指标。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偏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明确提出,“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劳动、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是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重视劳动报酬占比在收入分配中的基础性地位,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劳动报酬增长,不仅有利于提高居民收入,更对构建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具有关键的意义。一是坚持并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应促进充分就业,解决好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建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进而扩大再就业。二是建立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加大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力度,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处理好薪酬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四是完善工资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发挥好工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工资协商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改变劳动者群体的弱势局面,出台多项措施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
二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主要通过税收、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进行,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一是要优化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代税收制度,有效发挥收入政策作用,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可以考虑采取延续实施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范围、对小微企业统一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提高“一老一小”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等政策措施。二是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等因素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大对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力度。阶段性扩大低保等社会保障政策覆盖面,将更多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向更多低收入群众发放价格补贴。继续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城乡低保、优待抚恤、失业和工伤保障等标准。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三是要调整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地方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持力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向“三保”保障压力较大、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倾斜。持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促进教育均等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政府在转移支付和个税再分配方面的调节作用,增加中低收入群体收入。
三
公益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慈善现代化。2024年9月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为推动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利于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慈善活动,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进实现共同富裕。
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一是要提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此提供了基本保障。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慈善活动的合法合规,同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要培育和发展各类公益慈善组织。通过推进公益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稳妥推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推动建立联合类、服务类、评估类慈善行业组织,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支持慈善组织在人、财、物方面独立运作,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要加大税收优惠。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措施,为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提供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的收入和捐赠财产提供税收减免,激励更多人和组织参与慈善活动。四是要强化金融支持。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要“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畅通社会流动渠道,营造勤劳致富环境。
(作者:中国兴边富民战略研究院内蒙古分院研究员;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孙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