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这既是“十五五”时期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决定性进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必要条件。
一、加强对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
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权和裁决权,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确保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维护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平正义的期盼相比,与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挑战相比,司法公正的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当前,要把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进一步加大制约监督力度,更好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作用。
(一)以制约监督为重心,进一步明确司法权的职能定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要优化执法、司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监察调查、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以权责一致为关键,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4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4601.8万件,法官人均年结案354件。面对案件数量与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的新变化,一要进一步健全符合司法职业规律的法官、检察官培养体系,畅通优秀法官、检察官助理入额渠道,完善司法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二要细化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权责和院长、检察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有效解决司法权力行使与制约监督、责任承担不相称问题。三要加强法官、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为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三)以法律监督为保障,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强化对新兴行业、弱势群体、公益事业、监管薄弱等领域的法律监督。
(四)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加强对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建议》指出,依法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当前,重在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把平等保护贯彻到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一是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护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善意第三人和案外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依法保护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的上诉权,依法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二是加强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纠正下级机关确有错误的涉案财物处置行为。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五)以科技赋能为抓手,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提供了更多手段、更大空间。要加快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完善执法司法数据库,实现执法司法数据汇聚共享。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执法司法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执法司法数据流通和公开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执法司法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安全性。
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司法机关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依法履职,不懈努力,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评价机制。
(一)完善立案登记制改革,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是否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如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能依法请求司法机关救济,或者到人民法院立案还需要“托人情”、“找关系”,人民群众就不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结束了人民群众反映多年的“立案难”问题,为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实现程序规范、司法民主。让当事人把诉求理由倾诉在法庭,是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当前,要继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监察调查、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的事实证据一律经庭审质证后方可作为裁判的依据;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的庭审制度与证据规则,确保当事人、代理人依法正当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庭审是最好的法治课,法庭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是人民群众感受和评价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
(三)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实现流程公开、结果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司法机关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司法的质量和公信力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满意度逐年提升。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监督司法、评价司法的媒介和桥梁。只有司法公开,才能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四)有效解决“执行难”,实现“应执尽执”、“能执尽执”。生效裁判能否执行,胜诉权益能否兑现,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长期以来,生效裁判“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大“顽疾”。近年来,各级法院进一步深化审执分离改革,有效破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充分运用大数据解决“查人找物难”等问题,执行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表明,只有确保可执行的案件均能实际执行,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公众接受、社会认可。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一取决于公正,二取决于廉洁。任何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只有实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其裁判结果才能被社会公众所信服。相反,一旦案件被金钱、人情、关系所干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即难以保证,司法的公信力也荡然无存。司法机关只有不断推出公正的司法产品,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真诚信赖。
司法公正是否实现,评价的主体是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当前,要健全司法公正的实现机制,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公开,让裁判可感知、公正能感受。
三、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是全体社会成员稳定预期、投资经营、安心生活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产权归属、确认交易效果、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保证。
(一)公正性是核心,也是前提。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当前,一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制度体系,提高司法解释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二是全面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关系,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三是继续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监督司法创造条件。
(二)稳定性是条件,也是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如果一个司法裁判朝令夕改、反复再审、变动频繁,司法稳定社会关系的职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也难以保证。同样,如果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不能依法予以纠正,当事人反复申诉、申请再审和信访,司法的公正性也会大打折扣。当前,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既要提高生效裁判的质量,又要严格规范再审条件,真正发挥生效裁判稳定预期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用法律关系的确定性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
(三)权威性是保证,也是结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既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取决于其自身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没有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司法裁判就很难令人信服和接受。当前,一要以公正立权威,用人民群众能够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赢得尊重。一份充满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本身就具有权威性,就能够赢得当事人的信服和全社会的尊重。相反,任何背离法律的枉法裁判不仅不能让当事人信服,也难以让人民群众从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自身也没有权威性。二要以廉洁护权威,用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排除干扰的司法品格赢得信任。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古人讲“公生明,廉生威”。只有排除关系、人情、金钱的干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才可以保证,司法裁判才能令人信服、拥有权威。三要以执行赢权威,用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执行质效赢得权威。执行是当事人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和评价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尺。生效裁判不能执行,特别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不能执行,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就难以树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就会受到较大影响。当前,要进一步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强制执行的质量与效率。此外,要继续加强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的有机衔接,推动“僵尸企业”破产出清,有效激活被长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市场价值,从制度上解决影响司法权威的“执行难”问题。
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五五”时期,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保障机制和评价标准,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
(作者:贺小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