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在创新发展和公共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为何要推进数据跨境流动?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面临哪些机遇挑战?如何更好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治理?
数据跨境流动不仅发生在直接以数据为交易对象的数字贸易中,也伴生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公司并购上市以及科技文化交流活动中。数据跨境流动对于各国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发展和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合作至关重要。数据跨境流动满足了数字化经营管理的用数需求,有助于资金、技术、人才、货物等资源优化配置,可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能力。数据跨境流动有助于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创新商业模式,降低信息搜寻成本以及缔约等交易成本,给消费者和用户带来便利和实惠。数据跨境流动有利于文化、知识传播共享,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取得显著成就。颁布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规章政策,明确数据跨境流动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不断优化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与多个国家签署数字经济合作谅解备忘录,提出《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倡议》,推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构建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
同时也要看到,推动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面临复杂挑战。一方面,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缺乏共识。不同国家、地区的社会背景、文化传统、相关政策、法律制度体系不同,对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方式存在差异。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差异性,使得妥善处理数据主权、隐私保护和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三者之间关系的难度加大。部分国家推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筑起“小院高墙”、鼓吹“脱钩断链”,假借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之名阻止数据跨境流动。另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存在“碎片化”现象。全球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体系和规则尚未形成,行为规制主要依赖双边、多边贸易协议。自律性、区域性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容易诱发监管套利,形成“数据孤岛”,增加相关企业的合规成本。
我们应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强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试点探索,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治理。
第一,求同存异,凝聚制度共识。数据跨境流动相关制度设计不能局限于一国或某个区域,而需树立全局观、整体观,兼顾多元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尊重网络主权为基础,为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深化网络空间国际交流合作、推进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各国人民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体现了和而不同的理念。要始终秉持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治理,推动消弭文化和制度隔阂,尊重数据主权,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理利益诉求,处理好数据自由流动与本地化的关系,不断探索创新制度设计,寻求合作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国际经贸、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第二,夯实根基,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刚刚起步,但发展迅速。国家数据局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将分类施策推进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和应用作为重要内容。要完善国际数据中心节点和跨境光缆等核心设施布局,优化数据脱敏、加密传输、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处置等相关领域基础设施。探索可持续运营模式和激励方案,形成政府和社会协同推进建设和运营的长效机制。
第三,先行先试,创新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模式。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制度型开放“试验田”的作用,建设数据跨境流动试验区。通过先行先试,拓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应用场景,探索建立敏捷治理体系,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模式。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负面清单,创新数据权益归属与保护、数据合规使用、跨境纠纷解决等规则。以自贸试验区形成的经验为基础,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治理规则的构建,不断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前沿交叉研究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