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何以难行》译介

2019年07月15日 09:19:16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刘静坤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何看待司法不公?对这些困扰人类司法、考验制度能力和司法智慧的终极性问题,亚当·本福莱多教授在《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一书中进行了极具开创性的探索。换个角度观察刑事司法,聚焦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警察、检察官和证人等诉讼角色,你一定会对影响司法公正的风险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被害人的身份标签

  著名记者戴维·罗森鲍姆在夜晚外出散步途中遭遇抢劫,被打倒在地后躺在路边,因无法言语,被警方和救助人员视为醉汉,未予及时采取医疗措施,导致戴维因贻误抢救时机而身亡,后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才开始调查并侦破案件。在戴维的身份由“醉汉”到“名记”的转换过程中,司法与媒体展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姿态,对比之下,难免让人感慨万千。这是人性使然还是制度使然?心理学研究显示,人们通常不是冷静和审慎地看待事物,而是习惯于根据最初有限的证据线索仓促得出结论,这种先入为主的“标签化”行为方式既不理性,也是十分有害的。

  司法实践中,一旦给被害人贴上特定的身份标签,就将严重影响办案机关对待被害人的方式、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行轨迹。尽管给被害人贴上身份标签的做法明显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研究显示,身份标签一旦形成,就很难剥离,因为我们在确证心理的驱动下,往往会努力寻找证据证实这种身份预期,并通常会选择无视相反的证据。这种确证偏见极易误导诉讼、扭曲事实,即使是一些存在DNA证据的案件,也可能因此而导致诉讼结果偏离事实真相。

  反思侦查取证的重大失误,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办案人员带有偏见地寻找线索,而在于他们可能只关注那些选择性收集的证据,并认为既定的事实假说非常可信,进而摒弃与已有假说不符的事实和证据。鉴于此,司法系统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对被害人身份的标签化做法,通过切实可行的程序机制防止具有特定身份特征的被害人遭到不公正的待遇。

  警察的非法讯问

  被告人胡安·里维拉被指控实施一起强奸杀人案件,他两次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尽管案发后法医就已提取被害人的阴道拭子,但始终未进行鉴定,胡安的律师时隔12年后才找到这份证据,经鉴定确认DNA证据不是胡安所留。尽管此案中没有其他物证建立胡安与犯罪之间的关联,DNA证据也显示胡安无罪,但陪审团在第三次审判后却仍然认定胡安有罪。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胡安曾有三页签名的认罪供述,控诉方仅凭这份证据就赢得了对他的有罪判决。

  人们通常认为,一个无辜者怎么会做出认罪供述,虚假的有罪供述简直让人不可理解。但冷酷的司法现实表明,虚假供述不仅普遍存在、成因复杂,并且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在美国,这一问题的根源是盛行全国的雷德讯问法。这种讯问方法尽管不主张刑讯,但却极富内在的强迫性,办案人员一旦通过试探性询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努力通过高压性讯问逼取口供,甚至通过诱供或欺骗等方式获取口供,并致力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作出无罪辩解。

  出于人之常情,无辜者往往坚信自己无罪,因此倾向于放弃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并努力试图自证清白,但他们遭遇雷德讯问法后,很容易被迫做出虚假供述,深陷司法窘境。胡安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实践显示,绝大多数虚假供述都是长时间疲劳讯问的产物,当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时,情况更加明显。一旦犯罪嫌疑人做出认罪供述,所有人都开始基于有罪推定心态看待案件,这就是胡安之类的无辜者面临的司法困局。

  鉴于此,司法系统必须正视侦查讯问方法内在的强迫性,并审慎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考虑到认罪案件往往伴随着诉讼程序的简化,如果没有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那么,以之为基础建立的辩诉交易等制度就将缺乏正当性。

  检察官的欺诈行为

  检察官盖瑞·迪根在癌症晚期时向好友忏悔,他曾经在一个重大案件中隐匿关键证据,让无辜的被告人身陷囹圄。检察官违背法律职责和道德义务,进行隐匿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并非孤立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研究显示,欺诈行为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法用传统的成本/收益方法做出解释。相比之下,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寻找正当理由,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可能是深层次的心理原因。

  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检察官以成功追诉为职业宗旨,然而实践表明,检察官越是关注诉讼输赢而非实现正义,就越容易实施不法行为。同时,对于隐匿证据这类不作为形式的不法行为,检察官很容易找到正当托词或者加以粉饰。此外,如果整个群体盛行弄虚作假的职业文化,身处其中的个体也容易受到职业环境的负面影响,进而导致严重的系统性道德滑坡。

  司法实践中,一旦检察官能够为不法行为找到正当理由,在以恶制恶等心理影响下,加上来自各方面的职业压力,很容易实施诉讼欺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系统的欺诈行为往往是隐迹藏形、秘而不宣的,只有引入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才能予以有效遏制。

  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

  在一起强奸伤害案件中,被害人错误地指认杰里米·怀特就是作案人,使他在狱中度过接近半生的时光。离奇的是,当年被害人进行指认时,真凶就在五名嫌疑男子中间,被害人却张冠李戴地将怀特指认为罪犯。

  因错误指认导致的司法悲剧不胜枚举。可能有人说,这不是恶意陷害,只是当事人不幸犯了错误而已。但实际上,此类错误并非随机性的偶然错误,而是司法系统对证人脆弱的记忆施加影响的结果。

  研究显示,人类的感知力和注意力存在各种局限,对客观事物的记忆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这使得记忆能力根本无法与摄像机相提并论。同时,记忆形成之后,并非稳定不变,而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经常发生程度不同的改变。

  那些所谓虚假的记忆并不是凭空捏造的,只不过是契合我们预期并合乎逻辑的描述而已。如果司法系统不能对影响记忆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任由各种暗示性的指认、辨认程序存在,就可能导致错误指认情形发生。在办案人员暗示下,证人对自身记忆的确信度不断提高,但记忆的准确性却严重减损。一旦事实裁判者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就很容易轻信证人的证言或者指认,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心理学研究一再表明,证人记忆极易犯错,询问和辨认程序急需改革,如果任由证人记忆被办案人员歪曲,不仅容易办错案,还会误导执法机构,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鉴于此,司法系统有必要积极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规范辨认程序和询问方法,准确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系统地改革完善证人证言的处理程序。

  专家证人的谎言

  臭名昭著的罗德尼·金案件充分表明,即便案件中已有确凿证据,专家证人仍有可能凭借所谓的专业知识扭曲裁判结果。这种该信专家时不信专家、不该信专家时却轻信专家的“专家悖论”,是困扰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

  研究表明,尽管我们对自身识别谎言的能力非常自信,但实际表现是非常糟糕的。测谎技术作为识别谎言的科学方法,在执法领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尽管测谎技术不断完善,但由于缺乏标准化方法等问题,测谎结论始终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

  实际上,我们一直担心陪审团可能高估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大量研究也显示,神经科学证据很容易对陪审团产生强烈的影响。尽管美国法院一直不准许基于神经科学的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但一些国家已有这方面的尝试,而且美国一些法官也已允许当事人借助此类证据对证人证言提出质疑。

  目前的科学证据采信标准过于抽象,考虑到科学创新不断涌现,科技手段的复杂程度与日俱增,有必要强化对法官审查判断专家证言的技能培训,让法官掌握新型科学证据领域的基本知识,更好地处理各种新类型的专家证言。

  此外,现代神经科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涉及复杂的隐私权等法律问题。立足司法实际,对测谎技术等尚未达到绝对确定性的新科学证据,有必要对控辩双方设置不同的证据门槛,即,不宜将之作为指控的根据,但可以将之作为辩护的理由。

  法官的司法偏见

  约翰·罗伯茨在接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过程中,将法官的角色界定为裁判员而非激进派,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前辈和同行曾经面临的窘境。但实际上,法官的个人背景和生活经验难免会影响他们的认知和判断,他们也容易受到各种潜在的偏见影响。

  研究显示,法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并不能使他们免于思维定势和司法偏见。在裁判过程中,法官要根据案件情况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解释,并为自己的解释寻找正当依据;尽管法官并不认定事实,但他们在适用法律时也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在筛选各种证据材料过程中,他们难免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就连自视客观的法庭之友,他们向法庭提供的意见也往往存在内在的偏见。

  值得关注的是,影响法官决策的许多偏见非常微妙和隐蔽,但通过对法官的裁判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能够发现其中一些潜在的司法偏见。心理学研究发现,一旦法官认识到哪些偏见会影响自己的行为,并反思既定的裁判方式,就能够通过自我监督摒弃各种偏见。法官身披法袍并不能免除各种偏见的影响,为了避免直觉判断和司法偏见,有必要谨记的是:怀疑和反思并不是正义的敌人,盲目确信才可能导致非正义。

  反思司法不公的各种致因,包括证人辨认程序、陪审团遴选程序等可能产生司法偏见的制度机制,都有改革完善的现实必要。既然依赖不可靠的人类感官可能导致错误,我们有必要通过现代科技减少这种依赖。如果秉承开放的心态,就会发现,对于一直困扰我们的犯罪控制等问题,也有必要改变思维定势,研究提出一些创新的思路和方法。

  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进一步完善执法规程,也可引入计算机程序提供智能办案辅助。为了减少对人类认知的依赖,甚至可以探索将诉讼置于虚拟环境之中,通过虚拟审判消除各种司法偏见。为了减少对抗制内在的弊端,可以考虑调整警察的职责角色,强化理性的诉讼原则,规范取证程序、辩诉交易制度和刑罚制度,特别是摒弃归责本位的传统模式,将社会资源由惩罚犯罪转向预防犯罪。

  正义是奢侈品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但通往正义之路并非坦途,而是布满荆棘。在追求正义的路途上,需要极大的执著和热情;但仅有执著和热情并不足够,还要有科学理念和方法的武装。现代的新科学,包括心理科学和神经科学,能够更加深刻揭示非正义、不公正的深层原因,进而使我们在科学知识指引下,以一种更加理性、更加客观的方式看待正义、实现公正。现在,问题就在那里,解决之道就在那里,我们应当作出正确的选择!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标签 - 法官,被害人,律师在场权,辩诉交易制度,确信度
网站编辑 -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