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
(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是由五十多个民族构成的。在我们祖国的大家庭里,各个民族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80页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发展繁荣的时期,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但民族问题依然复杂,民族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一是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实现后,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别依然存在,旧社会在民族问题上的遗毒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完全消除的。二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权益,主要是经济权益方面,民族之间仍会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三是在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等方面,由于相互了解或尊重不够,也容易造成某些误会和纠纷。四是民族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甚至酿成冲突。五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有时会做出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事,甚至违法犯罪。尤其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国际敌对势力明目张胆地支持我国内部的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正在加紧对我们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利用民族问题打开缺口,是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手段。在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我们更应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采取正确的方针政策,认真妥善地加以解决。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7-1838页
历史发展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中国是这样,外国也是这样。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8页
我国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锤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把我国各民族维系于一个统一的大家庭中而又世代传承的纽带,主要有三个: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二是各民族相依共存的经济文化联系;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久前,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的上述规定和七中全会、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5-1846页
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全国,要注意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在民族自治地方,还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必须慎重,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对于民族间发生的纠纷,要冷静分析,耐心疏导,及时加以排解。对于个别不听劝阻、蓄意制造事端、触犯法律的,不论出身于哪个民族,都要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关系问题,各民族的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民族关系的改善。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6页
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政策。这主要是: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祖国的统一;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地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今后,我们还要根据新的情况和经验,对这些基本观点和政策,继续加以充实和发展。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8-1849页
在民族问题上我想强调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4页
我们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如果国家不统一,民族不团结,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无法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各民族也就不可能实现共同发展。中华民族经历了几千年交融的过程,各族人民在彼此交往特别是近百年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发展了休戚与共、相互依存的亲密关系,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离不开谁。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促进共同繁荣。唯有这样,国家的统一才能稳固,中华民族才能振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4页
新中国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全国各族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这是各民族大团结,各民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坚实政治基础。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也不能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全党同志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第1052页
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发展的战略目标,从现在起到二○一○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第1053页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以来,我们把马列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实施了一整套民族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实践证明,我们这条道路是正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一些坚持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鼓吹什么联邦制,是根本违背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这种主张是历史的倒退,因而是根本行不通的。
《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9年9月20日),《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第432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发挥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又保证了中央必要的集中和祖国的统一。它把民族因素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了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按照以上原则去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各民族的关系必将愈来愈融洽,各民族的团结必将愈来愈巩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大家庭,就能够经得起任何风浪的考验。
《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82页
我们全面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全国先后建立了五个自治区、三十个自治州、一百二十四个自治县。在少数民族散居地区,还建立了一千七百多个民族乡。一九八四年又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边疆的稳定和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4页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的干部队伍建设。
四十多年来,成千上万的汉族干部、工人、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响应党的号召,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和生活,与少数民族人民打成一片,亲密无间。他们奉献青春和力量,为兄弟民族的发展和民族地区的繁荣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各族人民对他们是永志不忘的。今后,国家将继续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汉族同志和少数民族同志,要继续发扬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优良传统,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共同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民族干部的状况又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在,少数民族干部已从一九五○年的一万多名增加到二百零六万,形成了包括党务、政务、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方面人才的宏大队伍。这些同志,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各项工作的重要责任。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各级党委要以更大的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种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既要在数量上有计划地扩大,更要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大功夫;既要注意选任一批能在九十年代起骨干作用的干部,更要注意选任一批跨世纪的优秀中青年干部。这是一项事关大局的重要工作,应作出规划,分步实施,做出更显著的成绩,以保证各级领导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前进。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4-1845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包括西藏在内的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西藏和其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长期实践证明,它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今后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实施这一制度,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同时,要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和条例,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充实和完善,使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管理自己内部事务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的制度。达赖集团鼓吹的所谓“大藏区”、“高度自治”,其实质还是要搞独立或半独立,同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有本质区别,必须予以彻底的揭露和批驳。
《关于民族和宗教问题》(1994年7月2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86-287页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第1055页
(三)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不可分、互相促进的。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8-1839页
我国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东部地区,也离不开中西部地区包括民族地区的经济振兴。西部民族地区的多种丰富资源和某些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加快中西部包括民族地区的开发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走向。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对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各民族的团结进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9页
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不把经济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的。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39-1840页
改革开放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民族地区的改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意吸收外地的好经验,但不能简单地套用。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快慢得当,慎重稳进。今后凡是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必须重视各个地方和民族的特殊情况,注意听取当地的意见,先试点后推行。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3页
民族地区要加强同沿海地区的经济联系,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结交新伙伴,开拓新市场。要把扩大陆地边境的对外开放,作为我们整个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要选择一些连接国际国内交通干线、条件较好的边境城镇,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发展双边、多边或转口贸易,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发展出口加工。国家有关部门要努力帮助民族地区引进国外资金、设备、技术,提供必要的优惠和便利。在扩大开放,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注意克服消极因素,做到既促进经济发展,又促进睦邻友好,保持边境地区的稳定。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3页
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所以,我们处理民族地区的各种问题,都必须牢牢掌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5页
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我们要通过政策调节,加强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和帮助。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的各种项目,都必须与当地少数民族的发展、繁荣结合起来。同时,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强对口支援,积极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文化。少数民族地区要自力更生,发挥自己的优势。要通过共同努力使发展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6页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民族地区地域广大,资源丰富,潜在市场广阔,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在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逐步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要求。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第1053页
民族地区的发展,要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坚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地区优势。国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支持的力度,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民族地区的开发。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合理开发和利用民族地区的资源,建立一些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民族地区和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开发这些资源和建设项目,一定要注意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得到利益和实惠。同时要注重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要把它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9日),《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第1054页
(四)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根据当前的情况,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时,要特别注意重申和强调这样几条:第一,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无神论,宣传无神论。对一些党员中存在的非无神论思想,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和深入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好世界观问题。第二,对群众进行无神论宣传教育,要同对党员的要求区别开来,并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要善于用唯物主义观点说明宗教信仰的根源,下功夫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防止简单从事而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防止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迫人们不信教。第三,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说,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既有信这一种教或某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一种教或另一教派的自由。不信教的要尊重信教的,信教的也要尊重不信教的。要依法切实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注意团结爱国宗教人士并发挥他们应有的作用。要大力促进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真诚的团结,为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而并肩战斗。第四,按照政教必须分离的原则,国家要求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都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第五,一切宗教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要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使其自主地依法办好宗教。不准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特权和封建压迫剥削制度。对于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应依法惩处。
《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1990年9月1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84-185页
宗教问题是很复杂的。从世界历史看,它往往同政治问题联系在一起。统治阶级总要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而就每个信教者来说,他的宗教信仰也许并没有什么政治企图,而只是一个信仰问题:由于苦难的生活,或是由于对现实的不满,或是由于个人遭受这样或那样的挫折,希望超脱。但是,纵观世界历史,有一点要肯定,统治阶级总要利用宗教来加强统治。我国历代佛教昌盛时期,皇帝对佛教也很尊重。正因为宗教问题具有一定的群众性,而且总是与政治问题结合得很紧,所以我们不能用简单的办法去处理复杂的宗教问题。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为,宗教的发生、发展和消亡有一个过程,想用行政的办法或强制手段消灭宗教是不可能的。在我国,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我们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也就是说,必须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必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经济建设搞不上去,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提不高,就宗教论宗教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1990年12月7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199-200页
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作为我们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组成部分的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一定会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这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同我国宗教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而得到的一条重要经验。概括来说,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
《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0页
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6页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包括保护人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两个方面。信教与不信教都是公民的权利,要坚决反对和纠正任何歧视信教群众和歧视不信教群众的行为。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上来。决不允许在信教和不信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信这一教派和信那一教派的人民之间制造纠纷,甚至挑动斗争,损害人民的团结。如果发现这样的事情,要进行教育、批评,坚决加以制止。共产党员在工作中要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党员信仰宗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共产党员应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但自己不信教,还有义务宣传无神论,帮助群众提高觉悟。对那些参与信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使他们逐步摆脱宗教束缚。对那些利用宗教谋取私利,甚至支持、策划违法活动的党员,一定要按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6-517页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管理。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矛盾,而且正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对正常的宗教活动加以保护,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以制止和打击,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不要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也不要一讲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又不分是正常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7页
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宗教界应当在这个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前进,而不能倒退。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这是全国人民的共识。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应该相信,我们共产党人有办法、有能力,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1993年11月7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第518页
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特点。做好我国的宗教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的需要。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们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把人们信仰上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企图用行政手段去限制正常宗教活动或消灭宗教,是错误的,但对宗教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的态度,同样是错误的。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2月4日)
我们要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和思想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要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坚决纠正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的现象,防止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要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培养新一代爱国宗教人士,将宗教领导权真正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要坚持党同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以利把宗教界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
《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2月4日)
正确认识我国社会存在的宗教问题,关键是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以及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宗教问题所具有的特殊复杂性。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坚持爱国爱教、团结进步,党同宗教界团结合作的政治基础不断巩固。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这个基本的现实,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提出和发展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制定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坚持了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宪法规定,确立了党同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正确处理宗教领域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要求,明确了宗教界要遵守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行为准则,建立和发展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这些方针政策和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始终不渝地贯彻落实。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是把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的前提。如果对他们的信仰不尊重、不理解,甚至采取错误的做法,广大信教群众就不会靠拢我们,就会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我们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如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认真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正确处理党同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关系,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吸引力,把他们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尤其要努力把我国广大青少年教育和培养成为具有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理想、掌握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的一代新人,坚决防止宗教观念以及各种有神论侵蚀他们的世界观,影响他们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关系我国未来发展的大事,各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注意。在做这些工作时,要注意把握好政策,讲求方式方法,不要妨碍信教群众的信仰,不要伤害他们的宗教情感。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
(五)警惕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西化”、“分化”我国的图谋
国内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作为他们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这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
《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1991年1月30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1-212页
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我们必须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在中国近代史上,民族分裂活动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策动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割取我国边疆领土的内应力量。他们既背叛了祖国,也出卖了自己的民族,是国家和民族的罪人。我们要依靠各族人民群众,坚决反对和揭露“台独”分子妄图把台湾从我国分离出去的罪恶活动;警惕和反对国际上某些政治势力支持逃亡国外的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或打着其他旗号,在我国某些地区煽动分裂的图谋。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7页
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以藏族为主的各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受到了平等的权利,广大农奴当家作了主人。国家不仅在经济上直接对西藏给予了大力帮助,还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帮助西藏各族人民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并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是不存偏见的人们有目共睹的。但是,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无视历史和现实,一直没有停止过分裂祖国的活动。他们勾结国际敌对势力,披着宗教外衣,打着“民主、自由、人权”和民族的旗号,在国内制造骚乱甚至暴乱,破坏西藏的安定团结;在国外捏造种种虚妄不实之词,欺骗不明真相的人们和国际社会,制造所谓“西藏问题”,并企图使之国际化。对他们背叛民族、分裂祖国的行径,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十一亿多中国各族人民是决不答应的。同时,我在这里还要重申,只要达赖喇嘛放弃“西藏独立”的主张,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我们仍然欢迎他回归祖国。但是闹独立不行,半独立、变相独立也不行。中央的大门始终是开着的,除了不能谈“西藏独立”问题,其他问题都可以谈。
《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1992年1月14日),《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第1847-1848页
对于敌对势力在我境内搞宗教渗透和进行民族分裂活动,要保持高度警惕。过去,西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利用宗教和民族问题奴役殖民地国家。今天,他们仍然利用宗教和民族问题在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渗透、干涉和分裂活动。当今世界霸权主义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利用民族、宗教问题来干涉别国内政,破坏别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西方敌对势力当然更不会放过。
《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95年12月17日)
西方一些敌对势力与我国一些分裂主义势力加紧勾结,利用民族、宗教问题,不断挑起事端,就是企图在我国打开一些缺口,进而实现其“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我们千万不能麻痹大意。我们要高高举起反分裂的旗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出现的分裂主义活动,要坚决依法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旦这种活动起来了,广泛蔓延开来,再加以收拾就不容易了。我们考虑民族、宗教工作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这个大局出发。这是一条大的政治原则,全党同志和全国各地都要认真遵守。
《在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闭幕会上的讲话》(199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