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改革思路、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落实,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同时,通过改革推动法律立改废释,推进法律制度创新,实现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上,坚持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科学合理、有序运行、高效权威的法治秩序基本构建,依法治国的格局实现重大转型升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工作放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思考、谋划和推进,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取得重要突破。
■在改革过程中,既要通过立法把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又要在遵循改革思路的大前提下主动修改法律,使之适应改革需要;还要保持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预留必要空间。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确保行政审批权力授予有法、行使有规、监督有效。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因地制宜相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统筹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抓主体责任、抓关键少数、抓精准施策、抓系统集成、抓督察问责,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见效。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和重要目标。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我们组织这组笔谈,旨在坚定人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 汪永清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谱写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恢弘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论新实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出了新诠释新拓展,使这条道路的内涵更加丰富、特色更加鲜明、优势更加凸显。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三者有机统一的理论认识更加深入,制度安排更加完善,实际成效更加明显。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中央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法治工作,确保法治建设蹄疾步稳推进。健全党领导立法工作机制,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促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开通报违法干预典型案件,防止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依法治国,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公开,拓宽人民群众参与、表达、监督渠道,更加注重广纳群言、广集众智、广用民力,使法治建设深深扎根于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完善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立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出大批便民利民新举措,让人民群众有更实在更深切的获得感。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谋划、来推进,突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促进“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改革思路、制定改革方案、推进改革落实,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同时,通过改革推动法律立改废释,推进法律制度创新,实现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近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重大改革深入推进,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稳步提升。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依法有序推进改革。对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先行先试的改革任务,及时提请立法机关授权后进行试点;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律。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上,坚持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推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衔接。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遵循治理规律、反映人民意志的制度体系,使国家治理各领域总体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点领域。近年来,我们锲而不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着眼于强化法治在维护权益、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上的权威地位,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健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推进各层次各领域依法治理,培育法治生活方式,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着眼于发挥法治在稳定预期、增强信心、激发活力上的重要作用,完善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维护契约自由、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机制,推动执法司法机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贯彻落实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等办案理念,使法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
坚持体制机制改革与现代科技运用深度融合。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征程中,改革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的根本途径,科技是突破传统手段瓶颈的强大力量,二者融合必将迸发巨大的创造力。近年来,政法机关注重把现代科技运用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坚持双轮驱动、两翼发力,着力解决制约司法能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运用大数据打通公、检、法网上办案系统,正在把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各单位办案系统,规范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技术保障。建设“法信”系统、智能审判辅助系统,自动提供各地以往类似案例,让法官运用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理性统一裁判尺度,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程留痕、实时监控的优势,对执法司法流程进行科学再造,在不同政法单位之间完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在各个政法单位内部建立全机关、全员、全过程的宏观监管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促进了执法司法公正廉洁。只要我们发挥好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把体制机制改革与现代科技应用深度融合起来,就一定能够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法治运行模式,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步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路和新布局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陈冀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建设的定位更加高远,目标更加清晰,政治定力更加坚定,战略部署更加全面,具体举措更加精细,掀开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篇章,形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格局。
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其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总目标的总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面推进总目标来部署、来展开。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党的十八大以来,紧紧围绕总目标,牢牢依托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渐趋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日益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愈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加快完善。五大体系彼此衔接、相互作用、运转协调的法治系统日渐成型,科学合理、有序运行、高效权威的法治秩序基本构建,依法治国的格局实现了重大转型升级,即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科学布局的升级;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升级;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的升级;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升级;从形式法治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机结合的升级。这都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高远目标奠定了扎实基础。
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能否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是总目标,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必须相辅相成、整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改进,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各级党委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意识不断增强,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治国家建设向纵深发展,注重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得到优化,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全面攻坚阶段。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不断完善。在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伟大进程中,我国法治正处于从政府推进型向全民推进型的重大转变。这都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突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这个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改革开放的前三十年间,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重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此当时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治建设还存在有的法律法规科学性不足以及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问题。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重心实现重大转向,新十六字方针正体现了这一转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完善法律体系的步伐明显加快;破除影响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障碍,严格执法的格局日益形成;司法改革的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逐步解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越来越接近。以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为切入点,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不断养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尊法守法正逐渐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适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聚焦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工作放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思考、谋划和推进,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取得重要突破。一是国家安全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安全方面立法作为重中之重,先后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等法律,根据实践需要及时修订刑法,正在审议核安全法等法律草案,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提供坚实法制保障。二是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迈出重要一步。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立法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研究提出“两步走”工作思路,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编纂各分编,争取于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在民法总则草案起草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精益求精。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民法总则。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社会民生等领域立法不断推进。修改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电影产业促进法;制定了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医药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修改了食品安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常委会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上下功夫,法律条文尽量明确、具体,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一是积极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选取上海虹桥、甘肃临洮、江西景德镇、湖北襄阳四个地方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其国家立法“接地气”的直通车、重点立法“解剖麻雀”的典型样本、立法干部培养锻炼的重要基地作用。二是进一步健全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积极探索将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甚至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注重增强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实效,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三是建立法律通过前评估制度。着力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积极探索创新立法评估工作。法律案通过前,邀请有关专家、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以保证立法质量。同时,先后出台关于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等的工作制度,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一项宪法性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中央要求,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加大审查力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不断加大审查力度、增强纠错刚性。2013年至2016年,对“一府两院”新制定的42件行政法规和9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结合中央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修改,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审查研究;接收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443件,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对发现的违宪违法问题,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依法纠正多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制定了反馈工作办法、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等;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举办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加强对地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良法善政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甘藏春
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良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一要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为我们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改革过程中,既要通过立法把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尽快上升为法律;又要在遵循改革思路的大前提下主动修改法律,使之适应改革需要;还要保持一定的预见性和超前性,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预留必要空间。二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方面,要实现立法公开透明,不仅应公开立法草案,还应当逐步保障社会公众对立法背景、立法材料等的知情权,确保社会公众真实、全面、及时获悉立法信息,为参与立法提供充分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通过制度化、程序性的安排,确保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和弱势群体参与到立法的各个环节;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机制,防止征求意见搞形式,走过场。三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是我国立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同时,我国不同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很大,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法,有可能在一些地方“水土不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赋予设区的市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要妥善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研究哪些问题需要统一,哪些事项可由地方自主决策,既确保政令畅通、步调一致,又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善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一要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进一步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确保行政审批权力授予有法、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过多过滥的行政审批,不仅抑制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也为权力寻租和权力腐败提供了空间。2013年以来,国务院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放管服”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圆满实现了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1/3的目标。二要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实施法律的重要环节,也是行政管理的主要方面,行政执法的规范度直接决定着人民群众对政府法治水平的感知度。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对宪法法律的学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队伍,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要依法严惩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惩治执法腐败。三要努力探索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判断是否善治,不是看有没有矛盾纠纷,而是看能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要加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用好行政复议的行政性特点,有效化解具体的行政争议。要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要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四要实现激发社会活力、形成良好秩序、保证长治久安的目标。要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通过法治明确界定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权利能力、参与途径、参与方式和界限;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增强市场的自由度,不断给市场松绑,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让价格杠杆充分发挥作用;通过法治来明确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获得利益的稳定预期;通过法治来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形成稳定有效、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的全面法治化、规范化。要保证长治久安,保证经过实践检验、人民普遍拥护的国家基本制度和重大政策的稳定,保证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李少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出积极贡献。
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确保在改革方向和重大原则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改革方案设计、重大政策方向确定和推进改革措施落实等各方面。
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稳步推进。首先,遵循司法规律。以“司法权是判断权和裁决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为基本遵循和逻辑基础,制定《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确立新一轮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提出65项具体改革举措。其次,立足中国国情。坚决抵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西方错误观点对司法改革的影响,重大司法改革采取先行试点、分批推进的方法,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促进作用,通过地方探索创新与中央顶层设计相结合,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
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公信的问题症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哪里矛盾和问题最突出,哪个疙瘩最难解,就重点抓哪项改革。着眼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我们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着眼于解决长期制约司法公正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问题,我们推进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着眼于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我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理念到制度正在全面兑现;着眼于解决暗箱操作和司法不廉问题,我们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建立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信息化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从制度机制上消除暗箱操作和司法权力寻租的空间;等等。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些长期困扰和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司法更加公正高效、透明便民、民主公信。
切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具体而真实的获得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始终将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变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实践;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让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彻底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努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健全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警改革积极性;加强信息化和“智慧法院”建设,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让人民群众享受科技创新的红利。
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的改革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如何抓改革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观点新论断,比如要坚持改革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要牵住改革的“牛鼻子”,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要抓主体责任和“关键少数”,要确保改革精准落地,要坚持于法有据等,形成了系统的改革方法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因地制宜相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统筹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抓主体责任、抓关键少数、抓精准施策、抓系统集成、抓督察问责,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落地见效。
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
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熊选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我国经过30多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了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提高了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同时催生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和重要目标。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开展全民普法,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不仅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也是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的基础性工作。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宣传党内法规,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示范作用;坚持法治教育从青少年抓起,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引导青少年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教育中的运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两微一端”、动漫、微电影等,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系统精准专业的法律帮助。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需要专业法律帮助和支持,人民群众在获得衣食住行等公共服务的同时,依法维护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更加强烈,需要更专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要加强律师工作,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促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水平。既推动律师为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中国企业、公民“走出去”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又引导广大律师为教育医疗、扶贫攻坚、涉法涉诉等民生领域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要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切实发挥公证预防性法律制度作用,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规范司法鉴定,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实现司法公正中的作用。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把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和法治宣传的过程,发挥好人民调解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法治工作者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法治环境。培育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坚持法治工作者和社会力量并重,推动形成责任主体明确、资源有效整合、宣传社会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大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普法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各行业、各单位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倡导大众传媒自觉履行普法责任,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及时权威的法律解读,积极引导社会法治风尚;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的职责,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党内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为党内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积极作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法治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法治行业、法治县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践行法治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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