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

2017年07月15日 09:00:00
来源: 《求是》2017/14 作者: 常 健

    核心要点:

    ■人权话语权之争,不仅涉及个别权利及其表述方式,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涉及人权话语体系。在现实的人权话语体系中,各项人权之间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存在着“核心—支持”的结构关系,即有些人权居于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地位,有些人权居于支持性地位。当代人权话语正呈现出将发展权置于更为核心地位的显著变化。

    ■西方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的历史局限性,使其正在丧失推进各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国际人权事业亟需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权实践的经验教训来突破自由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局限,重新构建能够促进人权真正得以实现的新的人权话语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提出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将实现发展权置于人权事业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考虑。在理论上,马克思主义对“抽象自由”进行了全面批判,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为确立发展权在人权话语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现实中,中国有13亿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把发展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通过保障发展权促进其他各项人权的实现。

    ■将发展权作为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是对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超越。但这种超越不是对后者的简单抛弃,而是包含着批判与继承双重维度的扬弃。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并没有抛弃原有人权话语体系中的各项人权,只是将发展权提升至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并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支持性权利。这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意愿。

    ■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需要随着人权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权实践的发展实际,突破了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历史局限,将会拓展人权理解的视野,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人权话语权之争,不仅涉及个别权利及其表述方式,而且在更深层次上涉及人权话语体系。在现实的人权话语体系中,各项人权之间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存在着“核心—支持”的结构关系,即有些人权居于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地位,有些人权居于支持性地位。当代人权话语正呈现出将发展权置于更为核心地位的显著变化。

    一、以自由权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

    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最重要特征,是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核心权利,而将其他各项人权作为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支持性权利。西方近代启蒙时期,霍布斯和洛克等人从自然法理论出发,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作为不可放弃的主要自然权利。作为近代西方人权思想的奠基者,启蒙思想家将个人自由权利视为主要人权的主张,直接影响了其后两百多年的人权话语体系,如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将人权主要表述为个人的自由权利及与自由相关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的需求也在发展,这使得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人权话语体系先后经历了三次扩展,但始终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它将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和尊严;将各项个人自由权利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而将其他人权作为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得以实现的支持性权利;将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作为人权保护的核心维度,将尊重和保护人权作为公共机关保障人权的核心义务;将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作为合理限制其他人权的根据,只能够用自由权利限制自由权利;将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状况作为评价人权状况的核心标准,而将其他人权的实现状况只作为第二层次评价内容。

    近代西方是在反抗封建专制的背景下提出人权主张的,这种人权话语体系曾经发挥了积极的进步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这种人权话语体系正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并在现实中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首先,它导致人权保障措施限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权保障,政府更偏向承担消极的“尊重”义务和事后的“保护”义务,缺少更加积极的措施为人的发展创造适宜条件,从而导致弱势群体实际无法真正享有自由。例如,美国虽然是世界上的头号强国,却不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贫困,贫困人口居高不下。其次,它导致对个人自由权利缺乏必要的限制,使个人自由权利与其他人权和公共利益之间难以协调。如美国政府虽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个人权利方面采取了相对比较严格的措施,但对于造成每年数万人死亡的枪支泛滥问题却束手无策。再次,西方国家以这种人权话语体系来评判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总是以在个人自由权利保障方面没有达到西方国家的要求为由否定一些国家在促进人权方面取得的巨大进步。最后,当发展中国家按照这套人权话语体系的要求以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来推进人权事业时,其实际效果往往由于缺乏必要的发展条件而无法实现初衷,不少国家还因弱势群体无法实现自身生活的改善而出现严重的社会动荡。

    由此可见,西方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的历史局限性,使其正在丧失推进各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国际人权事业亟需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权实践的经验教训来突破自由主义人权话语体系的局限,重新构建能够促进人权真正得以实现的新的人权话语体系。

    二、发展权的提出及其话语地位的提升

    发展权自提出以来,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发展权的决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指出:“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发展权利”。2000年9月8日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将发展权的实现置于重要位置。宣言指出:“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不得剥夺任何个人和任何国家得益于发展的权利。”2015年9月,联合国通过《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实现人的发展权确定了更明确的宗旨和更具体的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提出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将实现发展权置于人权事业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考虑。在理论上,马克思主义对“抽象自由”进行了全面批判,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这为确立发展权在人权话语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现实中,中国有13亿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把发展作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通过保障发展权促进其他各项人权的实现。中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提升各项人权的保障水平打下了坚实物质基础;提出科学发展观,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达成作出杰出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又提出新发展理念,通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使发展可持续,使发展成果公平分享,并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各国共享发展权的实现。从实践结果来看,中国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发展战略成功地推进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对于确立发展权在人权话语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

    三、将发展权作为人权话语体系核心的理论内涵

    将发展权置于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地位,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第一,将人的发展作为人的本质和尊严的核心体现。人的本质不在于消极自由,而在于具有自我发展的潜能;实现这种潜能,体现了人的尊严和独特价值。为人的发展提供实现条件,构成了人权的本质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发展权所保障的并不只是一项人权,而是涉及到对人权最核心、最本质的整体性保障。

    第二,将发展权作为其他各项人权的最终目的,其他人权的保障为实现发展权提供条件或途径。包括生命权、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健康权利等权利在内的生存权,为实现发展权提供主体条件;教育权为实现发展权发掘潜能和培育能力;工作权利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参与权利为实现发展权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实现提供路径;各项公民权利为实现发展权提供必要的自由;政治权利为平等享有发展权提供政治保障;社会保障权利体现了公平分享发展成果的发展权要求;环境权利保障发展权享有的代际公平,等等。

    第三,将发展权作为核心权利,要求国家所履行的保障人权的义务不能仅仅限于尊重和保护人权,而应当更加重视创造条件积极促进人权实现。

    第四,将发展权作为核心权利,要求将促进发展权的实现作为其他各项人权限度的依据,并作为处理人权间冲突的指导原则。当发展权与其他人权发生冲突时,将保障发展权置于优先位置;当其他各项人权发生冲突时,将有利发展权实现的解决方案作为优先选择。

    第五,将发展权作为核心权利,要求将发展权的实现状况作为评价人权实现状况的核心标准,用发展权的实现作为确定国家人权状况性质和人权发展水平的核心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将发展权作为人权话语体系的核心,是对以个人自由权利为核心的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超越。但这种超越不是对后者的简单抛弃,而是包含着批判与继承双重维度的扬弃。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并没有抛弃原有人权话语体系中的各项人权,只是将发展权提升至人权体系的核心地位,并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实现发展权的支持性权利。这既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意愿。

    四、将发展权作为人权话语体系核心具有重要意义

    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上,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它可以更好地解释生存权的地位。生存权是实现发展权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促进发展权实现的支持性权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中国仍然要坚持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发展战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其次,它可以更好地解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之间的关系。发展权既是集体人权,又是个人人权。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而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实现更充分的发展。二者关系的理想状态,正是马克思所描绘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再次,它可以更清晰地说明人权与相应义务的关系。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应当成为所有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而对其他人的自由发展以及人民发展的阻碍就成为个人权利的限度。最后,它可以为合理处理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提供指导原则。发展需要社会条件的保障,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道德等。它们是发展权的实现条件,而不是对发展权的单纯限制。以发展权为人权核心,就能够更好地解释人权与其他公共利益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促进关系,而不会将它们简单地对立起来。

    从现实意义来看,第一,中国正是坚持了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发展战略,才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进步。例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了七亿多农村贫困人口,就是对发展权的积极保障。中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是在为实现中国人民的发展权创造条件和提供实现方式。第二,它有助于扭转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舞台上饱受西方攻击的被动局面,揭示在人权问题上西方不仅存在政治上的偏见,而且在理论上也是狭隘的,并以此为依据回击西方在人权问题上的无理指责。第三,它有助于凝聚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共识,形成共同的人权话语。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不同的发展背景,面对不同的人权问题。构建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明确适合自身国情的人权发展方向和道路,在人权事业发展上相互理解、相互促进。

    人权理论和话语体系需要随着人权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以发展权为核心重构人权话语体系,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权实践的发展实际,突破了西方主流人权话语体系的历史局限,将会拓展人权理解的视野,促进全球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申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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