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意涵历史演变考辨

2019年04月22日 08:42:17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 储昭华

  中华民族有着极其深厚悠久的崇德敬祖传统,这也是中华文化最突出的特征所在。中华民族所特有的明德精神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经历了萌生、升华和发展的过程。略加追溯和考辨,有助于我们对“明德”的意涵与意义获得更具体深入的认识。

  “德”的源始意涵与民族文化之根

  尽管“德”字的问世和逐渐定型,始于有文字记载的殷商,成于西周,但“德”的观念,则渊源悠久,虽然不同的文献具体说法有所歧异。按照《国语·晋语》的记载,早在黄帝、炎帝时代,中华民族诞生伊始,便有了“德”的观念。其中司空季子之语,有助于我们追索“德”的最原初含义:“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二帝用师以相济也,异德之故也。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此处所谓“德”,究竟是氏族图腾,还是各氏族所敬奉的特有神灵和祖先神,或其所特有的禁忌、习俗、规则,抑或是所有这一切的统一体,论者各有解释。这提示我们,所谓“德”,其源始的含义应是使一个族群成为其自身的特有标志、精神特质,“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反之,“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随着部族的不断融合统一,这种既有外在象征,更为全体成员所共同尊奉之“德”,也随之不断融合,逐渐孕育形成中华民族之不同于他者的特有的精神特质,从而构成了中华文化传统之根和民族之魂的胚基。远古时期华夏先民所尊奉的这种“德”的观念,应是“明德”传统得以形成的文化之基。

  这种最初的“德”,当然更多的是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尚不蕴含明确的善恶是非的价值取向。虽然不属于物质生活资料,但它同样是一个族群生存、延续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它形成的巨大内在凝聚力和向心力,将每个成员凝聚起来,组成一个族群整体,进而维护并巩固族群社会生活的秩序,使每个成员得以在整体中、通过相互协作而赢得生存,并找到自身的精神皈依。这应该是《说文解字》关于“德”的解释“德者,得也”的最主要的含义所在。言“得”,莫大于此,其他的含义都应是这一点的具体体现而已。

  随着国家的产生,这种包含多层面丰富内涵的源始之“德”,开始分化为不同的形态。而作为由以维持族群生存和发展的精神资源,这些不同因素也自然为人王及其族姓所承袭和掌控,因此,在殷商甲骨文中,天命、商王的祖先神,为政的立场、方略、法则、权能和特性等,成为“德”的不同形式的体现。学界也因之往往各重一面,形成不同的解释。

  作为道德概念的“明德”的形成与演进

  一般认为,“德”的观念发生重大飞跃应在西周时期。基于对夏商末代之王暴虐失德导致王朝覆灭的历史教训的总结,周人对原有“德”的观念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造:不仅将各种不同的含义加以融合统一,更重要的是,开始体现出鲜明的价值取向,使之具有道德的意涵,以此表示为政者所应有的向善的德性、行为和举措。其主要含义包括敬天尊祖、保民安民。所谓“明德慎罚”“明德恤祀,亦惟天丕建”之“明德”便是意为“彰明德性”“恪守德行”。与之相应地,“德”字的写法也开始“从直”“从心”,表示其应为为政者所应有的内在自觉取向,是天命所指。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也因此被称为人心内在应有的“明德”。“既用明德,后式典集”中的“明德”则应指的“澄明之德性”之义。

  周人所强调的“以德配天”之“德”,尽管开始被称为“明德”,但其主要是针对为政者而言的,且最终归于天命,即认为唯有有德或明德者,才能赢得天命的眷顾,享有天下——就此而言,“德”似仍不免含有工具、手段意味。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孔子,对“德”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深化和发展:一方面,孔子真正将德性凸显为不只是为政者,而是每个人内在的天命之性;另一方面,赋予德性以新的更丰富的含义,将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规范融入“德”的概念之中,成为其具体的内涵。这意味着,“德”对为政者来说,理当以爱民、安民为宗旨。而作为人皆秉承的天命,每个人都应以此不断完善自身。如此,“德”真正成为每个人内在所应有的、构成人之根本特质的明德。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所提出的所谓“德”之凸显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中华文明的基本特质,指的应是这种构成人的天命之性的内在明德。

  作为这一思想演变过程的结晶和集中表达,《礼记·大学》一开篇便将此定为使人之成人的“大学之道”的根本所在:“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作为“三纲领”的具体落实,“八条目”明确提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而以“明明德”为归宿:“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大学》以此提示人们:对人来说,修身无疑为本,而目标和旨向则应是齐家、治国、平天下。唯有如此,才能最终“明明德于天下”。

  关于“明明德”的两种解释理路

  对这一成人、为政的纲领,其后儒家形成了两种各有侧重的解释理路。一种以朱熹为代表,认为“我之所得以生者……其光明处,乃所谓明德也。”它得之于天,其本体之明,未尝止息,只是为人欲所蔽而有时而昏。为学的目的就在于将其重新“发明”出来,以复其初。所谓“明明德”之“明”就在于提撕人的本性。由此,朱熹继二程之后,将亲民释为新民:既然自明其明德,又当推己及人,自是去旧污而成新民,“新民者,所以使人各明其明德也”,最终“至于至善之地而不迁”。

  很显然,朱熹的阐释重在强调“明明德”对于塑造理想人格、促进人的自我完善的意义。这一阐发将孔子和孟子所倡导的儒家“明德”思想的核心意涵充分凸显出来,为人们追求理想境界指明了方向。

  而王阳明关于“明明德必在于亲民”的阐释,揭示的则是儒家“明德”思想的另一层面的意涵。对作为修养功夫的“明明德”来说,君王及各级为政者,理应起到垂范表率作用。为政者只有先自正其心,才有资格并有效地正人,正如孔子所言:“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而就“明明德”的现实指向而言,则应在于造就合理和谐的社会秩序,造福于万民。所以,儒家“明明德”主张首先是针对君王及为政者而提出的,且是其另一层重要内涵所在。周人将天命与明德统一起来、以明德确定天命所归的“以德配天”思想,就首在针对君王和贵族而设的;无论是孔子、孟子还是荀子,在先秦儒家那里,这一点也是明确且始终一贯的。郭店楚简《尊德义》开篇所言“尊德义,明乎人伦,可以为君”,意在强调的正是这一点。

  王阳明的阐释,所揭示的正是“明明德”思想的这一层意涵和旨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之类,皆是‘亲’字意……尧典‘克明峻德’便是‘明明德’;‘以亲九族’至‘平章协和’,便是‘亲民’,便是‘明明德于天下’。又如孔子言‘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便是‘明明德’;‘安百姓’便是‘亲民’。”如此而将“修己”与“亲民”、人的自我完善与造福天下更切实地统一起来,将“明明德”思想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就其萌生的文化之基而言,“明德”或“明明德”意味着对民族文化之根的肯认、持守和弘扬,通过“明德”来造就理想人格、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有益于塑造并升华民族之魂,为中华民族复兴奠定深厚之本。如何更好地发掘并激活这一珍贵的传统文化资源,以实现为民族培根铸魂之目标,正是时代赋予广大文艺与理论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作者: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中华文化发展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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