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我们必须把握“为什么问”“谁来问”“问的谁”“问什么”“怎么问”等核心要义,实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吸收在问责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对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着力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必将进一步激励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扛牢责任、担当作为,持续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坚持和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落实“两个维护”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是落实“两个维护”。“两个维护”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通篇体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作为重中之重,系统阐释了“为什么问”。目的就是通过严肃规范问责,督促各级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把党中央既定的行动纲领、战略目标、工作蓝图变为现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必须见人见事见行动,关键在于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贯彻执行好问责制度,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听从党中央号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拔除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落实的钉子户,啃下体制机制改革的硬骨头,打通政令不通的关节点,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压实问责主体职责,凝聚问责工作合力
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倒逼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不断实现“四个自我”,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聚焦“责任”二字,明晰“谁来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党委(党组)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能监督职责等,目的在于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各类主体的作用,以明责推动履责,以问责推动落实,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明确“问的谁”,对问责对象进一步作出明确界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用好问责这一利器,首先要落实好问责主体责任。目前,实践中存在个别问责主体履职缺位、各类问责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甚至纪委(纪检组)“包打天下”“唱独角戏”等情况。对此,各类问责主体应当强化责任担当,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要齐抓共管、同向发力。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首先要担负起监督专责的责任,对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敢于较真碰硬,铁面问责。同时,协助同级党委,协同党的工作机关严肃问责,形成问责工作合力,进一步推动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形成依靠党自身力量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创新、实现执政能力整体性提升的良性循环。
精准对照问责清单,校准问责标尺刻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党的事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哪里,制度保障也要跟进到哪里。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针对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对问责情形进一步拓展、完善、整合,将原来6大类增加为11大类,全面明确了“问什么”,涵盖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各个方面,内容更加具体、指向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形成管党治党失职失责问责情形全覆盖。11大类问责情形,按照失职失责行为性质、具体表现以及后果影响等范式作出规定,划出问责红线、列出负面清单,指向清晰、靶向明确,成为问责这把尺子上清晰标注的刻度,既为问责工作提供了标尺,也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提供了对照。
充分发挥好问责的利器作用,要对照问责情形,精准把握问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防止把问责当作“筐”,泛化滥用、“沾边就问”等问题。同时,要倒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负面清单转化为担当行动,把党的十九大绘就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变为美好现实。
规范问责权力运行,持续推进依规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同时,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励担当精神、倒逼责任落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必然要求牢固树立纪法思维和程序意识,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
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着眼规范、精准,增加问责程序,对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规范,为“怎么问”提供了路径遵循,目的是进一步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依规依纪履行问责权力。
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责不力、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和问题,我们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工作原则,做到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的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问责方式,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同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充分发挥问责工作激发党员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性成果提供有力保障。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管党治党中充分释放《问责条例》的制度力量,必须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把严字当头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敢于问责、善于问责,精准问责、规范问责,切实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知责、负责、守责、尽责,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
(穆红玉 作者系重庆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