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2020年03月19日 09:39:11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 王勇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坚持和发扬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要求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主体责任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要扭住这个“牛鼻子”,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作保证。党的十九大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写入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均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了规定。此次《规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容、方式以及监督追责等具体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有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首先,《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重点解决了责任归属问题。全面从严治党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展开,各级党委(党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仅仅意识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规定》强调“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在第八条中具体明确“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该条对责任归属的规定非常具体,明确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等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主体明确,权责一致,必将强化政治担当,提高履职尽责本领。

  其次,《规定》明确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原则和工作内容。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应该明确遵循的工作原则、着力抓的重点内容。这些都具体体现在该部党内法规第一章第四条,以及第二章的全部内容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了抓手,才能真正落在实处。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内容予以制度化,则能长久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在具体的工作中,《规定》还明确要求“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这就明确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防止两张皮,甚至顾此失彼。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为了从严而严。从严治党不能泛化,目的是为了增强党的战斗力,为了增强党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为了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目标。所以,要领会《规定》具体条文的实质含义,让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前进。

  再次,《规定》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责任如何落实,以及相应的监督追责都有很多细化的具体措施。《规定》第三章专门规定责任落实问题,提出诸多举措,比如,第十条明确:“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第十七条明确应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对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等等。“应当”两字表明,这些都是各级党委(党组)责任主体不可推卸的具体常规性工作。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必须追究。严肃问责应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明确的责任事项。《规定》针对主体责任落实问题规定的细致全面,展现了党的一贯务实作风。同时,该部法规的第四章专门规定了监督责任问题,明确“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等问题”。徒法不能以自行。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才会更好地保障党委(党组)充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王勇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

  ◎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

  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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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编辑 - 赵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