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边开发银行

2020年04月10日 12:22:51
来源: 学习时报 作者: 梁琳

  多边开发银行作为国际金融机构,是国际金融治理机制的主体,我们所熟知的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都是多边开发银行。多边开发银行的基本制度结构是二战后的产物,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国际金融体系。多边开发银行在全球化的进程中,是全球金融治理的主体之一,不断完善,新增力量,呈多元化趋势。多边开发银行在金融工具、金融治理理念、国际实践和机制上提供了国际公共产品,是协调不同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和发展利益的特殊机制,在推动全球经济平衡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金融的稳定有赖于多边开发银行的金融治理,有赖于共同合作治理。

  多边开发银行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设立的国家或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其成员国为主权国家,就其本身来讲,是非国家行为体,具有超主权性。它的设立基于经济发展目的,受国际法约束,以协议为基础,跨越国界。多个国家共同设立的多边开发银行,设有常设机构,是开发性国际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主体,以主权信用为依托,并能通过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实现其宗旨。

  多边开发银行有几个特点:

  其构成主体是主权国家。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无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构成国际法主体。它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建立的金融机构,就其本身来讲,具有非主权性,属于非国家行为体,是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独立参与国际金融事务,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主体,也是国际政治、国家关系中一支重要力量。但是,民族国家作为主要政治单元,在国际关系上,多边开发银行不可能在一个政治真空中运转。更何况,金融事务受政治连带关系影响,这是国际政治经济的复杂之处,对多边开发银行来讲,也是客观现实。

  从多边开发银行所设立的特定目的来看,成员国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而建立此类国际金融组织。多边开发银行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属于专门性的国际组织,只涉及金融或经济领域。

  从法律基础来看,以国家自愿加入为前提,以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多边开发银行有独立于国家的合法性。以政府间的协议作为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协议的正式文件就是建立金融机构和运作的基本文件。内容一般包括宗旨、原则、目标、组织机构、机构运营、主要业务、多方合作等重要规定。其基本文件通常表现为政府间关于该金融机构及金融领域的多边条约。多边开发银行不受成员国法律约束,就资金分配制定其规则和原则。

  从组织活动来看,多边开发银行具有集团或银行这样的多边组织机构,这一常设机构能够实现其宗旨、目标和业务发展及经常性的活动。具有相对的常设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特征。

  从成员国构成的地域范围来看,多边开发银行可分为全球性、区域性和跨区域性银行。全球性的多边开发银行,其成员国具有广泛性,不受地域、社会制度、发展水平限制,目前为止,只有世界银行是全球性的。以区域命名的多边开发银行,其成员多来自某一大洲内,有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等,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以区域命名的多边开发银行也包括一些域外国家。跨区域的多边开发银行,也是最近几年刚成立的,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

  多边开发银行的开发性特征源于降低世界或区域贫困程度、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使命,以国家信用或主权信用为基础,给发展中国家或合作国提供大额的中长期贷款和技术支持。多边开发银行的开发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带有公共使命,不单纯以营利为目的,但要追求或确保收支平衡,实现资金和经营的可持续;主要投资基建、重大产业、公共项目、国际合作开发项目等中长期业务,收益不确定;投资风险较高的经济发展和国际民生业务,以及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等知识性的服务。融资渠道多样,有债券、实收资本、政府出资、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融资等。主动利用市场实现发展目标,多边开发银行在实际业务中有较大自主权。为弥补市场失灵,积极参与建设国际市场的信用体系和制度,同时,也鼓励私营部门的参与,并创新合作模式。

标签 - 多边开发银行,收益不确定,全球经济平衡,成员国,主权国家
网站编辑 - 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