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法治道路的选择也是如此。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这一独特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必须走独特的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充分发挥依规治党对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实现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相贯通、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
任何一种文化现象都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必然依托于其深厚的社会基础。法治亦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学习借鉴西方的一些有益经验是必要的。但必须认识到,法治文明不单是法律制度的总和。因为任何一种法治文明的发生与发展都是特定的历史文化积淀与传承,蕴含着特殊的文化语境。西方的法治建立在基督教文明基础之上,并最终冲破基督教蒙昧主义的桎梏,其内生性决定了法治及其一系列相关制度价值在西方的滥觞、发育和成长属于历史的选择。它同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治、德治等社会治理方式一样,都有其特有的哲学认识论基础。
西方的法治固有其优点,但在文化意义上特别是具体的制度建构上,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西方历史上的基督教文化内核淡化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背景,进而较早孕育了契约文化观念,使得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中更加注重用法律的手段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过去一段时间里,不少人将依法治国简单理解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并倚重于法律移植式的立法主义,特别是将西方语境中的以个人主义为价值依归的自由理念、以选举政治为制度载体的民主模式理解为法治治理的制度范本,由此导致在对现代法治的认知上,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治传统、礼治文化视为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文明传统,其思想根源在于将西方式的法治治理模式视为唯一的法治现象,而忽视了法治在本质上更需要依托于特定的文化抑或文明模式。
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基础,与西方法治演进所依据的社会文化有着本质的不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及政治改革是一种后发型、自上而下推进的改革。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基础上进行构建。苏联、东欧国家及其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社会转型的前车之鉴告诉我们,一个国家的文明传统及其与之相适的治理模式并不是依法治国的敌人,相反,恰恰是因为过早地抛弃了内生于自身文化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盲目照搬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人权及其制度模式,从而导致转型中的社会陷入混乱。原因在于旧有的规则体系被过早打破,新的规则在缺乏与之相适的文化底蕴的前提下“徒法不能以自行”。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破除对西方法治“迷信”的基础之上,走切合国情的法治之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之路,必然是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其中,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这是我们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区别于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独特优势。
(王建芹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