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息息相关,特别是民法典中规定的各类民事权利及其保护、救济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工作赋予了新内涵、带来了新契机、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含义,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履行监督职责贯通起来,重点围绕促进依法行政开展监督工作,发挥民法典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强化法治思维,拓宽监督工作的广度。民法典不仅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时也是作为行使公权力主体的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中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有的明确政府职责或义务,如政府登记机关的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物权登记、政府依法征收征用、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照料及监护职责等;有的在执行适用时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单位组织参与,如所有权编中的国有财产管理与监督、合同编中的物业纠纷解决、人格权编中性骚扰的防止与制止、侵权责任编中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可以说,从公民权益的保护,到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离不开公权力的作用。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主动适应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将公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行为纳入监督范围,积极对接相关职能单位或部门,帮助其全面掌握自身在民法典实施中的职责范围,梳理、更新、完善监督清单,通过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促进公权力规范行使,为落实民法典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培养专业意识,拓展监督工作的深度。民法典对民事活动和社会治理进行了规范,其中有些内容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的重点,如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农村土地承包、不动产征收补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性强、监督难度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重点监督领域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在“深、细、实”上下功夫,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以严格规范、科学精准的监督倒逼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如对于重点建设工程,要结合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不公开招标、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
恪守为民情怀,提升监督工作的温度。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民法典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高质量的监督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要将平等保护生命健康、公平交易、人身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各项权利的理念贯穿监督工作始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征地拆迁、能源供应、扶贫救助、社会保障等切身利益问题及时介入,既关注“处理人”,更注重“解决事”,通过监督促使职能部门履行好民法典规定的职责义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要畅通救济渠道,做好信访接待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呼声,对于反映的涉及公权力机关或公职人员侵犯民事主体权利的问题线索,要积极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严肃处理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规范公权力行使,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保障民事主体权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