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24-06-12 16:41:3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对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不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条例》第五十六条分三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党纪重处分。第二款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款规定,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第二款规定处理。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自行其是”“尾大不掉”等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地方利益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坚持算大账、算长远账,不打小算盘、不搞小聪明,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做到既为一域争光、又为全局添彩。《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时消极应付,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对于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第三款明确了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比如,有的各自为政,不关心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畅通全国大循环,只一门心思建设本地区本区域小市场、搞自己的小循环,或者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有的出台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区保护的优惠政策,设置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壁垒等。这些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条例》第五十七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事关一地一域发展,更事关“国之大者”、党之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些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私心杂念作祟,醉心于获取升迁资本,重显绩轻潜绩、重面子轻里子,好大喜功、急功近利,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造成严重危害。比如,有的政绩观不正确,盲目举债、寅吃卯粮,违法违规或者变相举债融资形成的隐性债务问题突出,或者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大搞低层次重复建设等,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款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从严处分。

  (三)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这么大的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强调“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进一步确立了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机制,对请示报告什么、怎么请示报告等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对于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也作了明确规定。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于按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感到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相关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各项工作。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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