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9年12月06日 07:58:55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 李 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科学理解、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放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宏大历史视野之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中,我们党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

  改革与法治对国家治理意义深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强调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显著优势之一。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律制度要素的作用不断凸显的过程。在新时代,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需要法治护航,蓬勃向上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保障,只有不断完善法治,才能向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迈出更坚实步伐。

  改革与法治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中

  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启了关乎国家命运、人民命运、社会主义命运的改革开放历史进程。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

  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改革的全面深化不仅需要强调变动性、突破性、创新性,更需要强调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而这些特征恰恰是法治可以提供的。法治是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重要手段,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产生了对法律的迫切需求,推动了法治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法治伴随改革开放进程而发展,一些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在此过程中被不断改革和完善。

  改革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两条既彼此关联,又不完全重合的主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改革与发展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之中。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牢牢把握改革开放的前进方向。改什么、怎么改必须以是否符合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为根本尺度”。法治能确保国家基本制度的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确保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可预期的社会生活方式,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改革开放的经验表明,改革绝非盲目、无规划性的变动,而是在基本规范指导下的社会变革。这里的基本规范,首要的是法律规范。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基本要义是把改革的目标、重大举措等纳入法治程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减少改革的不规范性和任意性。例如,坚持用已有的法律为改革提供一个既定范式,引导改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改革措施和政策出台没有法律规定的,要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指引改革,做到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实际条件还不成熟,但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也要坚持在法治的框架下、由有权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授权。在改革进程中增加法治要素和成分,有助于凝聚改革共识。

  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但又不能一成不变。法治发展本身就蕴含着法律制定后的稳定与法律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动之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如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改革来推动一样,法治也需要通过改革来推进。我国的法治发展贯穿改革开放全过程,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不断完善。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探索中取得实践成果和基本经验,是法治发展的动力所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提出一系列新要求。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律法规;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化,把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规章,使法治随着改革的发展而发展。总之,只有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真正实现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才能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坚实根基。

   (作者:李 涛,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分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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